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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新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要重罚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拟对——未经同意擅自暂停污水处理系统高罚20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条例采取加强行政管理、运用经济手段等措施力争从根本上解决“马路拉链”问题。
延长了禁止挖掘时间。《条例》比较原《条例》将禁止挖掘时间由每年12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延展至每年10月10日至翌年4月15日。
加大了对新修及大修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力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吉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非开挖技术也做了强制性规定,即“严格控制道路重复挖掘。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其他正在或者将要开展的施工活动的,应当合并施工。”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因突发事件或者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此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
违反此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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